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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9:22:53

笔者认为,它并不是对现实用法的效仿,其揭示了法律规范的深层逻辑结构,且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确实在运用以否定式和关联式相互联系的术语。

[50] 参见王涌:《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第151页。无权利的设定可以让已经过甄别的特权以更便捷的方式实现——这些特权基于对义务的否定,可以被视作已历经一次概念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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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由普遍到个别则是具体化的过程。笔者认为,它并不是对现实用法的效仿,其揭示了法律规范的深层逻辑结构,且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确实在运用以否定式和关联式相互联系的术语。[29]萨姆纳则认为,由于大多数规则体系的禁忌规则都是相对具体的,而且没有被禁止的行为都是被允许的,所以大多数规则体系包含着许多允许的行为。责任是义务的次级规则,可以克服义务调整的不足。[27]阿列克西明确提出:基本权的规范性概念包括命令、禁止、允许等概念,规范性陈述是借助这些概念构成的。

霍菲尔德的写作意图很明确:要为弄清楚诸种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的本质(essential nature)提供最基本的认识工具,也就是一些根本的概念、范畴和思维形式。罗斯科·庞德虽然接受霍菲尔德关于自由的概念,却反对无权利(no-right)的概念。通常,矛盾关系与关联关系被认为是理解霍菲尔德八个基本概念的辅助线,能帮我们较全面地揭示它们的内在联系。

[21] 概念之间的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生活世界中形成的。一元论者凯尔森就指出:我要你做某事这样的规范不能仅从心理学上理解其主观意义,而且应当同时具有客观意义。如此观察,才能理解法学概念演进的动力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这正是法律人工智能发展的必备前提。[11] 这一观点在国外学术界也颇为流行。

对于霍菲尔德的研究方法,王涌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允许B-A(C)读作B对于A实施行为C,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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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导致规则的调节、指导作用难以发挥。谁进入了禁区,谁就触犯了规范。无权利关系到另外一个主体对前面一阶段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基本态度,它的基本立场是肯定特权,否定义务。[37]如果规定依照某个行为(行为C)积极确定的义务性规范被称为(实施行为C的)命令。

萨姆纳认为,霍菲尔德的第一组概念矩阵是静态的,对应哈特所谓的初级规则,并不包含创造、改变、消除或者操作基于初级规则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机制。[21]为了解释法律关系中的基本概念,以下将诉诸规范这一更为基础的概念,并将其作为论述的开端。这一复杂性集中体现在权力上。这些权力通常可以表现为管理机构能够通过创造新规则或废除旧规则来改变制度,裁判机构的权威能够通过改变规则来改变人们的规范关系,个体能够通过签署协议来改变他们之间的规范关系。

[42] 参见注[15],第160页。前者是积极的允许,后者是消极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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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即实体法加程序法的结构,这一点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有体现。在罗斯那里,权力干脆被称为权能,是一种法律所确立的、创设法律规范或法律效果的能力。

霍菲尔德把建立普遍语义法律元语言作为自己研究工作的重点。从责任到无资格,形式发生了两次变化,因此,无资格是一个义务性的规定。规则体系的这些特征是语用学意义上的产物,不是语义学意义上的产物。按照边沁的说法,存有四种与既定行为相关的规范,即命令、非命令、禁止、允许。其推理逻辑如下:从义务推出了请求权。罗斯从义务出发推导出其余七个概念。

因此,将无权利当作义务性规定就不难理解。虽然用禁止与允许两个模态解释特权与义务的关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否定关系是清楚的,但是,语义却未必总是清楚的,这会直接影响法谚的可适用性。

屈从 A-B(F)读作A在领域F内屈从于B的支配(B创设规范的行为)。如何理解霍菲尔德化简为繁的法律关系理论,直接关系到未来世界的法律表达方式。

否则,可以保持不去违反它,这个规范不比一个纯劝告更重要。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今人已然无法得知霍菲尔德自己是否经过一番纯思,然后将自己思虑已久的理论体系以举例的方式与外人道。

[50] 参见王涌:《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第151页。无权利的设定可以让已经过甄别的特权以更便捷的方式实现——这些特权基于对义务的否定,可以被视作已历经一次概念的反思而由普遍到个别则是具体化的过程。笔者认为,它并不是对现实用法的效仿,其揭示了法律规范的深层逻辑结构,且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确实在运用以否定式和关联式相互联系的术语。

[29]萨姆纳则认为,由于大多数规则体系的禁忌规则都是相对具体的,而且没有被禁止的行为都是被允许的,所以大多数规则体系包含着许多允许的行为。责任是义务的次级规则,可以克服义务调整的不足。

[27]阿列克西明确提出:基本权的规范性概念包括命令、禁止、允许等概念,规范性陈述是借助这些概念构成的。霍菲尔德的写作意图很明确:要为弄清楚诸种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的本质(essential nature)提供最基本的认识工具,也就是一些根本的概念、范畴和思维形式。

罗斯科·庞德虽然接受霍菲尔德关于自由的概念,却反对无权利(no-right)的概念。(3)请求权A-B(C)读作A可以请求B实施行为C。

通常,为了保护豁免,可以通过立法等方式预先就某一事项将某一主体置于无资格的位置上。这里要考察的不是经验意识如何纳入规范的问题,而是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命令是一条实践规则,在其发出后,偶然的行动被变成必然的。[56] 权力是一个能动的要素,乃是对他人行为之意志表达。

[55] 从推理的进程来看,责任是第一位的,权力出现在最后,在这期间,内容经历了两次否定,形式经历了三次否定。[21] 概念之间的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生活世界中形成的。

再如,在多元社会中,面对自由决定中止妊娠的情况,法律通常只能放弃评价。豁免意味着某种规范关系在体系规则下是不能改变的,一个人拥有豁免意味着对方缺乏起作用的权力。

命令与允许是积极形态,而禁止与非命令是消极形态。如果命令(为)不能转换为禁止(不为),特权就只得用非命令与狭义的允许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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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笔者认为,它并不是对现实用法的效仿,其揭示了法律规范的深层逻辑结构,且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确实在运用以否定式和关联式相互联系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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